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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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智美艺居装饰装潢(吉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智美艺居装饰装潢(吉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姚某装修款26,750元; 二、智美艺居装饰装潢(吉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姚某违约金2000元; 三、宋某、滕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智美艺居装饰装潢(吉林)有限公司、宋某、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