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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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湾区辉腾装饰建筑材料销售部支付材料款470,154元; 二、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湾区辉腾装饰建筑材料销售部支付利息(以470,154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金湾区辉腾装饰建筑材料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4元,鉴定费6240元,由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