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西金诚填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西金诚填料有限公司货款69273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江西金诚填料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44元,由被告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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