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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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4年8月26日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与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大厦工程项目资产转让后续施工协议书》; 二、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1661732.42元、利息4884124.17元及后续利息(以31661732.4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支付停工损失502553元; 四、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在31661732.42元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折价或拍卖、变卖“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大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90元,鉴定费43360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3709元,鉴定费2168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9381元,鉴定费21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