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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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博宇新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博宇新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6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6元,由陕西博宇新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