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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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利息112256.97元,本息共计212256.9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二、由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保全费158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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