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支公司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青岛恩邦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扣除被告泸县中医医院已赔偿费用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支公司赔付4048.86元,由被告***赔偿929.13元,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

二、被告青岛恩邦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负担240元,被告泸县中医医院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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