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偃师市天顺石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自2015年1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履行时扣除已付利息43371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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