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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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申达物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143.83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975.4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计962元,由原告***负担191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7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