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原市中振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清徐晋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鸿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太原市中振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清徐晋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889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太原市鸿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借款本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16元,由太原市中振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太原市鸿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