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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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沪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无锡贝兴宜建材有限公司汇票票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万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5970元,由沪锡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