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5607.6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1元(原告已预交13111元),由原告***负担176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2700元,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8650元(银行转账(含网银转账)方式交费:账户名称:泾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号码:12×××52,开户行:安徽省农行泾县支行营业部,汇款时请注明用途、案号、案件当事人姓名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