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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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和润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兴达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隆利达食品有限公司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河北隆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辛鑫返还借款本金255万元,及2013年1月12日前所欠利息11059.28元,并从201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4%给付相应的利息和罚息。 2被告临西县隆泰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隆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借款中的195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河北隆利达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辛鑫实现债权费用3万元。 4驳回原告辛鑫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440元,由被告河北隆利达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临西县隆泰纺织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3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