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民特56号申请人韩彩琴,女,195**年11月*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民特56号申请人韩彩琴,女,195**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武盛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指定代理人武超(被申请人之女),****年*月**日出生,住***。申请人韩彩琴申请宣告武盛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彩琴述称,被申请人武盛强患脑梗塞已有六、七年,目前住院治疗、有时意识不清、不能语言表达、生活不能自理。现韩彩琴依法申请宣告武盛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韩彩琴为武盛强的监护人。审理中,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武盛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京安精鉴[2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武盛强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被申请人武盛强之父武某已去世,其母王某长期与申请人失联。武盛强与申请人韩彩琴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独生女武超。韩彩琴表示本人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及固定住所、能够胜任监护人职责。经征询武超意见,同意韩彩琴担任武盛强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认定武盛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韩彩琴为武盛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敖文燕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刘勃书记员宋治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