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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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6,685.80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1,340元; 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5元(原告预缴),由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