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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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静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6753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马静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