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城赫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庄芝耐磨合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海城赫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马鞍山市庄芝耐磨合金有限公司货款202669.61元及逾期利息(以202669.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马鞍山市庄芝耐磨合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5元(已减半收取),由海城赫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133元,马鞍山市庄芝耐磨合金有限公司负担1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由海城赫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