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江县新龙油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戴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5465.16元; 二、被告金堂县竹篙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5465.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5元,由原告***、***、***负担1886元、被告戴璐负担1821元、被告金堂县竹篙镇人民政府负担2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