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江县新龙油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戴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5465.16元;

二、被告金堂县竹篙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5465.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5元,由原告***、***、***负担1886元、被告戴璐负担1821元、被告金堂县竹篙镇人民政府负担2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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