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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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恒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3410.25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9月27日,以后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前述款项,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海盐恒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海盐县××街道××路××号××幢××室房屋【浙(2017)海盐县不动产证明第0012800号抵押权登记证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6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16元,由被告***、***、海盐恒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