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盐广源包装有限公司
嘉兴市泛鑫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市泛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广源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30456.4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2倍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嘉兴市泛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广源包装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10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嘉兴市泛鑫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被告嘉兴市泛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250元,由被告嘉兴市泛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由原告预缴,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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