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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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豫15民终3302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2019)豫152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2019)豫152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罗山县宝城街道办事处各项损失227630元,赔偿原告罗山县宝城街道桑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损失32600元,赔偿原告罗山县宝城街道岳冲社区居民委员会损失75600元;前述损失共计335830元,由被告商丘人寿财险公司直接支付至罗山县宝城街道财政所的银行卡账户内(户名罗山县宝城街道财政所,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罗山县行政路支行,账号94100001000730666600021);

四、变更(2019)豫152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罗山县宝城街道办事处损失3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宝城街道预交的事故押金60000元未扣除),被告永城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8394元,由***、永城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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