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铭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6902元。

二、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第一项货款后10日内退还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规格0.4*1219*C、实厚0.38mm、重量6.552吨的不锈钢卷,由此产生的运费等费用由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三、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668元。

四、驳回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4283元,由群兴荣公司负担3996元、由辉煌公司负担287元(辉煌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764元,本院退还2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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