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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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顺驰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宁支公司 湖北鑫俊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有责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7589.4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9186.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负担85元,被告***负担227元。被告***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