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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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核桃树、花椒树、铁网损失共计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6.88元,原告负担951.88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