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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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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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45591.3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垫付款38322.2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434.8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1元,由***负担121元,***负担3700元(***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裁判日期 2019-11-24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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