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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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0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保证金7,400.00元; 三、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房屋装饰装修损失1,569,169.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959.00元,由***负担13,909.00元,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050.00元;评估费50,000.00元,由***负担25,000.00元,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