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
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初117号民事判决;

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返还130万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6500元,均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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