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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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21执保78号 关于申请人蒋爱民与被申请人蒋春华、孙春桂、***、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第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2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蒋爱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蒋春华、孙春桂、***、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第二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2020年1月20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的账号进行了冻结。并于2020年1月20日前往祁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担保人王凌云所有的祁房权证浯溪镇字第7xxxxxxxxx号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29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294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