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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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以19万元为本金基数,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