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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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996.33元、借款期间的利息13071.74元,并支付2019年3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113068.07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5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