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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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鑫岛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与被告***、吴香、***、胡慧慧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1***的《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 二、被告***、吴香、***、胡慧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借款本金1881333.21元,利息120214.78元,本息金额合计2001547.99元(利息算至2019年7月26日止,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鑫岛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对被告***、吴香、***、胡慧慧已经抵押的财产鑫岛商都B栋201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香、***、胡慧慧、江西鑫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