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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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瓮安县永安矿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华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府前支行 江西诚盛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诚盛实业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9843584.57元及利息(以9843584.5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对判决第一项被告江西诚盛实业物资有限公司未能清偿部分,原告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南昌华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贵州省瓮安县永安矿业有限公司716400元的股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对判决第二项未能清偿部分,原告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昌华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部分对江西诚盛实业物资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五、驳回原告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诚盛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40元【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