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浙0483司救执1号

救助申请人:易文东。

救助申请人易文东以其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易文东称,2015年7月,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经法院判决,由陆荣根、徐建浩、袁志均分别赔偿其61692.07元、56411.66元、76208.62元。后经法院执行,尚有2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现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2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18日,救助申请人易文东受被执行人袁志均雇佣(被执行人陆荣根在负责管理桐乡市乌镇石佛禅寺屋顶修缮工程中,将木工部分分包给被执行人徐建浩,徐建浩再转包给袁志均,袁志均召集易文东等人具体从事施工工作),在从事寺庙屋顶修缮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下,造成左脚受伤。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44720.48元。易文东的伤势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2018年9月11日,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陆荣根、徐建浩、袁志均分别赔偿易文东61692.07元、56411.66元、76208.62元。2018年10月10日,救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94998.85元。经本院执行,陆荣根、徐建浩赔偿款均已执行到位,袁志均赔偿款尚有20000元未执行到位,袁志均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2018)浙04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书、(2018)浙0483执4018号执行案件相关材料及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花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为证。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部分赔偿款至今未能执行到位。救助申请人现家庭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易文东司法救助金2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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