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恒宇集团液压流体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希尔博(山东)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希尔博(山东)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恒宇集团液压流体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