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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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贷款本金354296.79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分段计算方法为:(1)截止至2020年9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33630.61元;(2)自2020年9月3日起的罚息、复利:①罚息计算方法: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3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②复利计算方法:以未偿还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3日起至贷款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顺佳花苑4-41号房屋(抵押登记证号:黄房他证港字第××号)实现担保物权,可就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05元、保全费2920元,共计6625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7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