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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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 濮阳市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濮阳市众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物业费、公摊费共计383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