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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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2026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2169.5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