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由被告***在其继承宋建云的遗产[隆阳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隆国用2005第××号)]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征收4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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