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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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502执158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 住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新巷3-1号1-21。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78××××××××,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 住本溪市平山区永丰五金城丰泽隆园1单元9楼27号。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卫校学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50××××××××,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退休 职工,住***。 被执行人:***,男,1949年1月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退休职工,住***。 此案件无裁判文书 审判员 潘英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文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