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502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芝(原告母亲),****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市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 此案无裁判文书。 审判员 潘英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文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