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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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诚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濮阳市东方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润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8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35元,原告***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