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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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8605.1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016.24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63元,由被告***承担1330元,原告***承担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3325元(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16,开户银行:河南省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金钱判决义务的,请汇入本院下列执行账户,账户名:息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息县农行城关分理处,账号:16×××57,并在付款凭证上注明付款人及相应的法律文书案号。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