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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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益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维多利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益卓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3534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35344.8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8日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益卓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270元; 三、被告佛山市维多利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97.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97.79元,由被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维多利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