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杨金福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出租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