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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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建材总厂狮山水泥厂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追加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鹰强集团公司为本院(2018)粤0605执恢1725号案的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鹰强集团公司对(2002)南经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材总厂狮山水泥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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