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远庆鞋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弘明胶粘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远庆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932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若同期贷款利率高于年利率4.35%,则按年利率4.35%计算)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弘明胶粘剂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弘明胶粘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9.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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