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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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403民初57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65814890J。 法定代表人:张华仔。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青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婷婷 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