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403民初57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65814890J。

法定代表人:张华仔。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青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婷婷

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