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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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821执恢139号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桂082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由于***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2日自动将3000元汇入至本院执行专款账户,至此,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缴纳罚金3000元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桂082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元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