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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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付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8%标准计算利息给付原告***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计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负担1115元、由***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