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黑0127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被执行人刘成宇、刘海霞、刘成禄、刘春艳: 本院依据木兰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7民初15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刘成宇、刘海霞、刘成禄、刘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标的46173.15元,案件受理费47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义务,执行到位标的合计46173.15元。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